问:可否推定发包人认可以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答:不能以当事人选择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为据,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规则解析: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只是选择适用了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并没有对是否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一事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不能以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之规定为据,简单地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52号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