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双方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可否主张?
答: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规则解析: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由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简介:
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华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篇取华运公司)签订了建设汇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运公司承建顺达公司开发的镩窘境住宅红区中的2幢楼,均为15层,板式结构,总建筑面积36 000平方米。工期自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7月30日,合同价款68 480 000元,因顺达公司资金紧张,在工程施工期间,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顺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对垫资的利息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华运公司如期开工和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向顺达公司提交了竣工资料,并要求顺达公司按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顺达公司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程款,便以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为由而拒付工程款。
华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同意垫付全部工程款实出于无奈,因为顺达公司称如果不同意垫资,就立刻将该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公司。现该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所以顺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华运公司与新达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于半年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顺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8 480 000万元及利息2 588 544元。
裁判结果:
在庭审中,原告华运公司诉称,该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信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信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8 480 000万元及利息2 588 544元。
被告信达公司辩称。原告华运公司垫资施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听签合同无效。本公司可以支付合同价款,但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华运公司与被告顺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由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虽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财政部联门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被告信达公司提出的原告垫资施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关于信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8 480 000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 588 544元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垫资的利息未作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8 480 000万元和本案诉讼费用352 41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上诉。
裁判思路:
本案中,原告华运公司与被告顺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由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但未约定垫资的利息。所以法院依上述司法解释所作出的只支持其关于工程款的请求,而驳回其支付利息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