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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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6A与B、C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季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146人看过 举报

2020-06-11

律师观点分析

1886姜XX与朱XX、沈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84民初1804号
原告:姜XX,男,195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A,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A,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A与被告B、C、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B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6年8月12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至还清本息时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三被告均系同乡,2015年初被告A称做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3万元现金给被告A,同时向被告A指定的银行账号汇款17万元,次日被告A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本金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为月息18‰,被告A、B为此提供了担保。2016年5月28日,被告A与原告进行协商后将借款期限延长一年,即借款期限到2017年2月12日止,被告A、B自愿继续为此作担保。现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是被告迟迟未能还款,故提起诉讼。
被告A辩称:对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在2015年2月12日确实向原告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但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A,17万元也是汇到A的银行账户内的,另外3万元现金我也没有拿到,我与A之间是代理关系。借据上担保人处A的签字时今年大年初十左右补签的。
被告A辩称:对借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为此借款做担保是事实,钱款是在2015年2月11日交付给我的,其中17万元是银行汇款,3万元是现金。借据上也明确此20万元借款是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的,该银行账户是我的。我与A之间还存在其它借贷关系,A借到这笔钱后就拿来归还了欠我的钱。2017年2月,我儿子A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
被告A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三被告均系同乡,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A指定的B名下的银行卡汇款17万元,同时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A。次日,A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明确向原告借款20万元,钱款汇入其指定的A名下的银行卡内,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为月利率18‰,A为此进行担保。2015年5月28日,经三方协商将该笔借款期限延长一年,至2017年2月12日止,A继续为该借款作担保。2017年2月,A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借款发生后原告共收到3次利息,每次21600元,共计64800元,自2016年8月12日起再未收到利息。
上述事实,有A出具的借据、海门XX银行转账凭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A向原告B借款20万元,有A出具的借据及银行转账凭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A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息18‰,现原告要求A按照上述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还清本息时止的利息并无不当,应予支持。被告A虽辩称案涉借款实际借款人是B,其与A之间是代理关系,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借款交付给A亦是按照B的指示,本案借款人应为A本人。被告A、B自愿为案涉借款做了保证担保,应对被告A应当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归还原告B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8‰计算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A、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A、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4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XX;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代理审判员  施继业
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A
季超律师,执业十余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三级律师,执业经验丰富,兼具深厚法学功底与扎实办案能力,现任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3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股权纠纷
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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