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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峰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0日 3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肖某某主张被告郑某某因需资金周转向肖兴滔借款,并于2015年10月31日向肖兴滔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款事实,借条中载明“兹向肖兴滔手借到现金91965元整。实收人民币玖万壹仟玖佰陆拾伍元整。此据”。后原告肖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郑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郑某某委托李峰律师作为应诉,一审认为借条真实,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郑某某不服,向宁德市中级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后二审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二审改判,驳回肖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本案是典型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借款,但仅提供借条,被告抗辩借条并非民间借贷形成,而是民间标会结算款,因此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但原告无法证明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故二审法院结合借款金额,交易习惯的,依法改判此案。

律师建议: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若对于借款事实抗辩不成立,在借条真实性无法否认的情况下,应当从借款是否交付的角度进行抗辩,特别是借款金额数目较大的情况下,原告现金交付的解释一般法院会慎重认定,会结合交易习惯、民间惯例等进行判定;且借款金额的整零与否,也是法院判定是否属于借款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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