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13859651037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出租汽车合同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李峰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3日 3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宁德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51767X5。

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福建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宁德市XX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与被告杨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XX支付承包营业款7370元及违约金10000元;2.判令杨XX支付律师费1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60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杨XX支付承包营业款7370元及违约金(以737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出租汽车经营责任制承包合同一份,由原告向乙方提供闽JD0××**号出租汽车一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被告按“额定基本任务,超产自留,亏损自负”的单车承包责任制经营模式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从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止,被告每月应向原告缴纳承包营业款3450元,上述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重新签订承包期限从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每月应向原告缴纳承包营业款6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XX未作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6日,公交公司(甲方)与杨XX(乙方)签订《宁德市XX公司纯电动出租车单班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闽JD0××**号汽车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承包责任制期限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每车(单班)/月营业指标款为3450元,如果由于乙方未按时交纳营业款导致甲方起诉,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各种费用。2021年5月25日,公交公司(甲方)与杨XX(乙方)签订《宁德市XX公司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责任制期限为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止,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每车/月营业指标款为6600元,甲方给予乙方10天使用期做为维修天数,该期间甲方免收乙方营业款,乙方需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权利义务不变。如果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起诉,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各种费用。

2020年12月25日,杨XX向公交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人拖欠贵公司JD01659车出租车承包金13185元,本人承诺每期还款1000元,从2021年1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缴清当月承包金3450元及分期每月每期1000元,合同期满保证金抵交承包金后,余欠承包金一次性缴清,承诺任何一期未按时还款,贵公司有权就未还款项起诉,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2021年5月7日,杨XX再次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新一轮承包期合同签定开始按每天缴纳150元,如有拖欠,同意补交滞纳金(按违约处理)。

公交公司出具《闽JD0××**驾驶员杨XX承包金缴交情况表》,载明,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欠承包金14285元,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欠承包金6535元(2021年7月28日扣车停运);2021年5月8日至同月31日缴交承包金3200元、2021年6月1日至同月30日缴交承包金1650元、2021年7月2日至同月16日缴交承包金1100元,2021年11月25日保证金7500元抵缴承包金7500元,余欠承包金7370元。

公交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福建XX而支出律师费1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宁德市XX公司纯电动出租车单班承包经营合同》、《宁德市XX公司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承诺书》两份、《闽JD0××**驾驶员杨XX承包金缴交情况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票据、公告费票据及公交公司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杨XX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XX结欠公交公司承包金73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根据合同约定,杨XX未按期支付承包金已构成违约,公交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公交公司主张杨XX支付律师费,予以支持。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宁德市XX公司承包营业款7370元及违约金(以737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宁德市XX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5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峰律师 已认证
  • 13859651037
  • 福建宁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0.0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558分 (优于71.2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1.59%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峰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5212 昨日访问量:4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