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杨先生和李女士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梳理,邀请杨先生和李女士到所当面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及其诉讼请求。承办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及疑难问题立即从法律法规、类似案例大数据检索以及以往丰富的办案经验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撰写《检索报告》。在检索后又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出具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意见书》供杨先生和李女士参考,以便杨先生和李女士对自己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审判实践经验等有所了解。在对案件检索分析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杨先生和李女士进行沟通,对案件诉讼策略等进行分析汇报后,及时进行起诉。
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经被废止,但是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合本案,首先,杨先生和李女士作为杨××与王××的弟弟和弟媳,对其无任何法律上的帮扶义务。因房价较高,弟弟和弟媳为帮助哥哥嫂子购买房屋出借大额资金,并且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又以自己名义向银行帮助哥哥嫂子贷款。由此,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弟弟弟媳对哥哥嫂子买房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哥哥嫂子理应负担偿还义务,依照日常生活情理,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借款。其次,基于涉案款项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用于购买房屋,应认定该借款系杨××与王××的夫妻共同债务,王××要求分割该房屋,理应共同偿还由此产生的债务,王××如果不愿承担该债务,则无权分割由此获得的房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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