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安七(女)与林一(男)于2020年通过互联网交友平台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2021年1月,林一因情绪激动出现精神异常,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林一曾于2014年4月向医院申请挂号,预约精神分裂症类型的门诊医疗诊治。
2021年6月,安七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安七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其婚后才知晓林一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若提前告知,其不会与之结婚,故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对撤销婚姻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准予安七与林一离婚。安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林一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安七有权主张撤销婚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林一与安七的婚姻关系。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林一隐瞒自己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隐瞒病史与安七结婚,精神分裂症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而且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提前告知的重大疾病类型,因此,安七有权要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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