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女士系89岁高龄老人,其丈夫王先生于2010年去世,李女士与王先生育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分别名为王甲、王乙、王丙。王甲、王乙、王丙于2021年1月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由王兴负责赡养李女士,李女士的28万元存款交给王丙保管,王丙需将该笔财产使用在李女士身上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并且王丙需要一直履行赡养义务,包括对李女士的陪伴、生活起居的照顾等,待李女士去世后,李女士剩余的财产就由王丙来继承。自《赡养协议》签订后,王丙便陪同李女士共同居住在同一出租房内,直至2021年6月,王丙搬离出租房,将李女士抛弃在出租房内独自居住。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王甲、王乙、王丙三人与2021年1月签订的《赡养协议》,2、判令王丙返还李女士的28万存款。
法院判决结果:支持原告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赡养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在本案中虽然李女士并未在《赡养协议》上签字认可,但是考虑到李女士年事已高,并且其之后接受王丙对她的赡养行为,即代表其用默示的方式接受了三个继承人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故该《赡养协议》有效。
其次,王丙对李女士不管不顾的抛弃行为已经明显违背了《赡养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李女士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王丙返还财产。
最后,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显示,即使本案中王丙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李女士也仍然有权利请求法院解除《赡养协议》,因为赡养协议不同于其他一般的协议,对被赡养人的人身属性极强,此种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应充分尊重被赡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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