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李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2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离婚协议第六款其他事项中约定“男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支付给女方人民币14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支付方式:自2020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女方人民币2900元,给付至2024年1月将剩余金额一次性付清”。庭审中李某提交了王某的还款记录和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王某还款事实。2020年1月10日王某向李某工商银行尾号4216银行卡内转账3000元;2020年2月18日王某向李某工商银行尾号4216银行卡转账2000元;2020年9月17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3000元;2020年10月2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3000元;2020年11月16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000元;2020年11月27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2000元;2020年12月14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3000元;2021年3月12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6666.66元;2021年4月1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3000元,一共9笔转账合计26666.66元。李某陈述:王某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除上述款项外未支付原告其他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王某给付李某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未支付的补偿款37133.34元。
分析解答:
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王某应依照双方离婚约定的事项内容如约履行。
生活中,若单独听取离婚一方的说辞,很容易让人感觉到离婚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是个“显失公平”的事。但在离婚案件中,可能潜藏着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愧疚态度,或是婚内对方对于家庭的付出的一种肯定,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成立,也会被法院得以支持。
而另外一种情况是,符合上述条件,但是补偿的金额对于支付方来说,远超出自身的支付的承受能力,这时是有必要通过法院来调整补偿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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