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和孙某经过相亲认识,两人结婚三年多了,育有一子。但是结婚以后却经常因为琐事矛盾不断争吵,甚至多次提出离婚。在前段时间妻子直接起诉法庭与丈夫离婚,但是要求孩子归男方抚养。就在大家以为丈夫没什么异议,但是这位丈夫却说离婚可以,孩子他不抚养。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心平气和地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有的夫妻则由于各种原因,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对簿公堂;还有的夫妻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再婚生活,都急于甩掉“拖油瓶”,希望将孩子推给对方抚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后父母都不愿抚养子女,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需要按时支付抚养费。
一种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那么即使二人都同意离婚,法院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也不能准予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另一种是,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的规定,裁定孩子由一方暂行抚养,再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情,而婚姻是很多人的事情,可以对彼此互相不负责任,但是不能这样对待弱小的孩子,孩子是无辜的,孩子无法决定自己何时出生,出生在怎样的家庭,夫妻之间的底线应当是以不抛弃孩子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