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可以心平气和地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有的夫妻则由于各种原因,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而对簿公堂;还有的夫妻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再婚生活,都急于甩掉“拖油瓶”,希望将孩子推给对方抚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后父母都不愿抚养子女,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孩子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需要按时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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