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师说法
(三)案中案
某律师事务所把当事人给告了,这有点新鲜。本来当事人委托律师就是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帮自己打赢官司的,怎么反而告起当事人来了呢?
这事说来话长,是案中有案。上饶的赵女士5年前与男友顾家谈恋爱,还没来得及去登记结婚,孩子就出世了。那时两人都没有工作,顾家咬着牙在外面借了5万元做生意,赵女士只好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日子过得飞快,领结婚证的事就这样被耽搁了下来。后来,赵女士也多次要顾家陪她去领个证,顾家经常是忙于生意。等到生意稳定了,女儿也一天天长大了。赵女士再叫顾家去领证,他就说,“领不领证反正都是夫妻了,免得麻烦”。他还给她补买了个2万多元的钻石戒指,赵女士的心里彻底踏实了。时间又过去了几年,顾家的生意越做越大,他自己开了一家煤矿,还在其他几家煤矿也有投资。经济上赵女士没了压力,先前不同意她与顾家好的娘家人也都改变了态度,说赵女士有福气、有眼力。顾家正如他的名字一样非常顾家,每月都会给赵女士几千元家用,其他的大额开销只要她要,顾家都会满足。但好景不长,去年年初顾家公开提出和她“分手”,她完全蒙了。顾家因为生意一向在家里呆的时间都不多,她也基本上不去他的矿上。直到其他的女人给他生了儿子,事情才浮出了水面。这时候她才意识到她与他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她与他外面的女人地位是一样的,她没有权利称那个外面的女人“第三者”!赵女士只生了一个女儿,要是赵女士生的是儿子,也许顾家还是会视她为“事实上的老婆”。??顾家之所以敢一脚把她踢开的根本原因还不是因为在法律上他和她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嘛?!没有领结婚证可以说是她这辈子犯的最大的错误了。
她不甘心就这样地失去一切,便宜了那个狐狸精。有人建议她找个律师。律师告诉她:我国法律现在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要分割顾家的财产有很大的难度。强忍住悔恨的泪水,她决定死马当做活马医,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同居财产及子女抚养纠纷风险代理合同,律师费是风险代理最终所取得财产的25%。如果没有争得财产,她只需支付诉讼的必要成本。
因为顾家与赵女士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律师事务所和代理律师的工作进行得很辛苦。顾家的煤矿和存款等财产估计在800万以上,律师以赵女士的名义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作出了裁定书,驳回了起诉。理由一是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赵女士要求分割顾家名下的股权和其他煤矿中的财产权益,主体资格不符。风险代理的律师不甘放弃,放弃了前面的事就等于是白干。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他们又以赵女士的身份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撤销了原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此案还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开始顾家以为赵女士是要不到财产的,没有结婚证就是她的死穴。但省高级法院撤销了中级法院的裁定,结果可能发生逆转。此时顾家坐不住了,赵女士与顾家虽然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女儿还是顾家的,孩子是无辜的,与结婚不结婚没有关系,应有的权益都有。该案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顾家松了口,赵女士也让了步,接受了顾家给付200万的条件,另外女儿也获得了一些土地和房产。该案在中级法院以一纸调解书圆满结案。按说,这个时候应该是双方当事人也好,律师事务所也好,都皆大欢喜,但事实却是似乎谁也欢喜不起来。
就在顾家履行法院的调解书给了赵女士第一笔钱时,律师事务所要求赵女士按照合同给付50万元(200万的25%)作为代理费,赵女士才把风险代理的事想起来了。
赵女士先是以为很难拿到顾家的钱,又咽不下这口气,与某律师事务所签下了风险代理。到后来赵女士拿到了钱,但与自己的期望值还是有很大落差,只是谁叫自己有软肋呢。在调解结案的过程中主要是法官在促成自己和顾家的协商,律师也没帮上什么忙。但某律师事务所说,这都不是理由,合同是你自己同意的,字是你自己签的。当初赵女士觉得打官司胜算把握不大,还要搭进去不少钱,就同意签下了风险代理。到后来,钱到手了,就反过来心疼律师费了。
这时候的赵女士又使出了自己一贯的办事方式,不负责任、置之不理。某律师事务所不干了,把赵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风险代理的律师费。最后的结果当然是某律师事务所胜诉了。某律师事务所有合法的委托手续,在整个过程中为赵女士起诉、上诉,直至最后调解结案,做了一切该做的工作,最终结果是赵女士获得了200万元的财产,按25%再给付风险代理费,虽然高是高了点,但毕竟是“风险”代理,风险越高的地方收益也越高,这也是一种公平。
如果要说此案的教育启示意义,那就是:婚姻不是儿戏,没有依法成立就不是合法婚姻,相关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合同不是儿戏,结果愿不愿意接受要在签合同的时候就考虑好,而不是等到结果发生后再来扯皮。
附:法律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合同法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金晓红
景德镇学院 法学教授
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