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师说法——
(二)为你的伤害找到买单的人
2年前的一个阳光灿烂的周末,陈金玲(化名)和同事一行34人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大觉山旅游合同》,约定大觉山游玩一天,游玩项目包括有主项目大觉山峡谷漂流,全天旅游费用270元。当天早上大家坐上大巴车,兴高采烈说说笑笑一路向大觉山景区出发。大觉山位于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境内,奇花异草,林密峰峻,空气清新,被专家誉为“天然氧吧”。大觉山风景区是个尚在开发中的风景区,成功入选“新赣鄱十景”。到达景区参观大觉山的一些景点后,重头戏就是大峡谷漂流。大觉山大峡谷全长3.6公里,落差188米,途径一峪、三弯、六潭、九瀑等急流飞舟,搏击自然,惊险刺激。被称为“点燃生命激情,尽享自然精华”。来大觉山不玩大峡谷漂流会是一种遗憾,当时陈金玲在大家的打气鼓动下准备上船,但还是有点害怕,导游同事等都七嘴八舌劝她“来了不玩漂流等于白来一趟”,于是她鼓足勇气登上了漂流船,“反正这么多人都去玩,不会有事的”。谁知还真就有事了,就在漂流的过程中她们的漂流筏在向下俯冲的过程中被水掀翻了,陈金玲和同船几个人都下了水,很快他们就被工作人员救起,大家都被吓得不轻,陈金玲的伤比较严重,当即就被送往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胸椎有骨折,住院8天,光医药费就花了一万多。在家休养了3个月,发现腰部没法像原来一样自如地活动了。乐极生悲啊,一次周末放松的游玩却要落下终身的残疾,陈金玲不禁长叹。
某旅游公司说他们很冤,因为A公司是“大觉山景区”旅游项目景德镇地区的代理商,某旅游公司和陈金玲等人签订了旅游合同之后,按照惯例将本次业务转由A公司负责。他们只是将陈金玲等人带到乐平后由A公司带她们到大觉山景区,后面的事情应该与他们无关了;A公司也觉得冤,A公司作为大觉山公司景德镇地区的代理,责任是将某旅游公司的散客集中接送到大觉山旅游点旅游,他们的任务就是受某旅游公司委托,完成接送工作,与陈金玲之间没有任何的承诺???约,况且在接送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的闪失,与陈金玲漂流中摔伤没有任何关系呀。皮球踢到了大觉山景区大觉山公司。大觉山公司认为:“我们和陈金玲一来没有合同关系;二来陈金玲她们出事主要是因为她们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要领掌握平衡,落水后又过于惊慌失措,出于人道主义我们第一时间给陈金玲支付了医药费。”皮球又踢回了陈金玲。当然最难过的也是陈金玲。最后陈金玲能不能获得足额的赔偿呢?好在结果是肯定的。
陈金玲在旅游过程中受伤,这个事实是没有疑议的,至于在漂流过程中到底谁有错,谁没有错,往往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难以固定确凿的证据。本案中陈金玲在旅游中摔伤后作了一个明智的选择,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获得了五万多元包括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的赔偿。通过法院找到了为陈金玲的伤害买单的人。原来,某旅行社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陈金玲等人购买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险。旅行社还在大地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最后法院判决由两个保险公司平均分摊了五万多元的赔偿金额。
这个案子的复杂之处就是被告不止一个, 受害人其实并不是一开始就清楚地知道到底谁要对伤害负责,谁是买单的人。更多的问题,法院会为你搞清楚。
如果你看了此案例分析还是搞不清楚里面的法理法条,我建议当你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必须有人来为此买单时,还是请个专业的律师,毕竟术业有专攻。你需要的只是旅游前要找个正规的旅行社签个书面的合同,到时候有纠纷了你才可以方便地知道对方是谁。其次正规的旅行社才会购买有完善的保险。
风景在路上,风景在前方。法律会默默地在你需要的时候来保护你。想玩就玩,该玩就玩去吧!
附:法律要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金晓红
景德镇学院 法学教授
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