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师说法
(四)阳关道上的情与法
车多了,新车多了,新司机多了;路宽了,路好了。但还是赶不上车的需要。开车上路属于高风险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成为律师的重要业务,也涌现了一批专业的主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律师。交通事故赔偿和其他的官司不同,其他的官司有胜有败,交通事故基本上都会判赔,只是赔多赔少而已。判了之后判决的履行也不是问题。这要得益于交强险的实施。
事故,不外乎有肇事方和受害方、违章方和非违章方,责任方和无责任方。交警大队最终会给事故双方(或单方,如司机自己撞了护栏)出个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肇事方认也认了,但却没有能力赔偿,法律对此也无能为力。责任方没有酒驾、没有逃逸等法定的情形,是不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受害之后却得不到赔偿的窘境发生,保险就来起作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大家俗称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所有的机动车都要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撞了其他车或行人,肇事司机需要赔偿的金额项目中,保险公司可以在限额之内替代赔偿。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有了交强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赔到最高122000元。(交强险只赔事故责任车下面的人,对于事故车上的受害人的赔偿,就有车上人员险等商业险可以选择。)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案件往往到最后就是受害方和保险公司的对峙。因此每个保险公司都有一批律师和法务人员来处理大量的赔偿纠纷。就交强险范围而言,三大赔偿项目:医疗费要有正规医院的??票,财产损失总共只赔2000元,所以发生争执的概率不太高。但死亡伤残损害赔偿这一项就比较复杂:首先死亡伤残损害赔偿项下就有残疾赔偿金(死亡了就是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子项目;残疾赔偿金是按伤残等级共十级来赔的,伤残等级数值越低,赔得越多。如一级伤残就是几乎完全不能自理的状态,赔得也最多。残疾赔偿金还有个基数,农村和城市、北上广和江西省都是不同的,所以,受害方还是需要请个专业的律师。
案例一:妻子告丈夫
在律师实务中妻子告丈夫的情形一般只会发生在请求离婚、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以及争夺子女抚养权时,此案的特别之处却是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害人还是他们的亲生儿子。
一个炎炎的夏日,黄先生(化名)正打算开车出去装货,妻子在店里忙前忙后,四岁的儿子是他们的掌上明珠,也一直跟着妻子跑来跑去。他们夫妻一连生了3个孩子都是女儿,最后才等来了这个儿子,为了生下这个儿子,几乎被罚光了家产。黄先生忙吩咐妻子把儿子带开,妻子答应着把儿子牵走了。因为接了个电话,黄先生耽搁了2分钟才发动车子出门,刚开出没几步,就感觉车子异常地颠簸了一下,黄先生忙下车查看,一看他差点晕厥过去,倒在车轮下血泊中的竟然是自己四岁的儿子。黄先生撕心裂肺的叫声惊动了妻子,妻子也赶了过来,立马把儿子送到医院,可惜已经不治身亡。黄先生的车是保了交强险的,事后,黄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拒赔。此时夫妻二人痛失爱子,赔偿无门,只能以泪洗面。还是一位律师指点帮助了他们到法院去起诉。
要告就要搞清楚谁是原告谁是被告:法律规定,受害人为未成年人,他的父母可以作原告,也就是说黄先生和妻子都是原告;被告一是肇事司机,也就是黄先生。被告二才是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所以,黄先生之妻以老公黄先生为被告一,要求黄先生赔偿儿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元;要求被告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11万元。
如果只是让黄先生赔偿这11万元,这个案子就没有意义了,黄先生把11万元赔给妻子……当然黄先生也拿不出钱来赔。关键是保险公司的替代赔偿需要告黄先生作为纽带。肇事方对受害方而言是直接侵权责任,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合同责任(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赔偿)。法院受理了这起妻子告丈夫索要亲生儿子死亡赔偿金的特殊案件。保险公司说了三点理由不赔:一是父亲既符合原告(被害人的父亲)身份又有被告身份(肇事车主),自己告自己,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原告方母亲对孩子未尽监护职责,也有过错,也就是说肇事方的责任不是全责,要赔也只能按责任比例来赔。三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之外,即保险公司有免责条款。
这三点都被原告的律师成功地应对了。第一,死者父亲的原告身份可以放弃,他明确由妻子一人作为赔偿权利人。第二,孩子的母亲未尽监护职责,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玩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是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份额,而不是不赔。第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告知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不能免责。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
案例二:车上还是车下,行驶还是修理?
2014年1月的某一天,全得胜开着新车出门,路过市内一家汽车配件店,就想让店员给他换个脚垫。他将车停在了配件店门口的一侧,自己则下车点了根烟抽。想着就是一会儿的功夫,也没注意门口的地形有点侧斜。就在配件店店员小孙更换脚垫之时,车子出现后溜,一声惨叫,轮胎就从小孙的下肢压过去了。住院治疗后,做伤残鉴定小孙构成十级伤残,各项费用共计有12万多元。好在全得胜的车子不但购买了交强险,同时还购买了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该案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二:一是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车辆修理养护期间。车辆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等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此事故为车辆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认为,更换脚垫不属于对机动车的修理、养护,而且本案车辆至始至终并未交付给店员小孙。二是谁在车上、谁在车下?到底主要是谁的过错导致的伤害?是肇事车主还是受害人自己?保险公司只对车主(驾驶员)的过错导致的伤害负责。保险公司认为,小孙作为经营者更换脚垫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车辆刚停放时都未发生后溜,到更换脚垫时才后溜可见店员小孙对车辆施加了一定外力,以致发生车辆后溜导致事故。原告律师认为:车主(也是驾驶员)全得胜虽然人在车下,但停车未熄火,也未采取安全的制动驻车措施,车又停在斜坡上,这些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小孙更换脚垫时人在车下,他不可能对车辆施加外力。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保险公司需赔偿原告12万余元。保险公司真是不服呀:车子停在修理店门口还发生了事故,还是“道路交通事故”!真是躺着中枪、阴沟里翻船啊!最终结果是经过了二审,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附:法律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金晓红
景德镇学院 法学教授
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