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1与被告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1及委托代理人贾艳蕊、被告某2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宠物狗医疗费135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1日,原告抱着泰迪狗去乐活园市场买面条(门口并无禁止宠物入内等字样),在给付面条钱时把狗放地上,此时被告认为狗影响其蔬菜摊位卫生与原告发生口角,原告抱起泰迪狗离开过程中,被告推揉原告,原告放下狗与被告争执。被告在推揉原告后对泰迪狗出脚。泰迪狗身受重伤,经宠物医院治疗共花去1350元。被告及其女友本承诺支付狗的医药费,后又反悔。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不认识原告,不记得原告所述事件发生,原告属恶意诬告,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不认可。2017年6月11日中午被告没有与原告发生争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在甘井子区华龙南园附近的乐活园市场经营蔬菜摊位。原告主张在其携泰迪犬进入市场消费时,因琐事与被告发生争执,被告踢伤泰迪犬,产生医疗费。事情发生后,被告曾发短信给原告丈夫,内容为:“……第二,这事不是我挑起的,狗在我的货架上撒尿,我提醒你老婆管管狗,你老婆就开骂。把狗放在地上乱窜,卖场里有小孩,为了安全我不得不管。第三,狗在我货上撒尿,这事怎么算?……第六,要钱找法院,判多少我赔多……”。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曾支付其45元。
以上事实,有宠物诊所处方笺、短信截图、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1、被告事后发给原告丈夫的短信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因原告的狗发生过争执,被告对该节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结合原告提交的处方笺,本院对被告曾实施伤害泰迪犬的行为予以认定。2、原、被告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理性谨慎处理生活中出现的冲突与矛盾。现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导致被告有伤害泰迪犬的行为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因有伤害行为的实施,过错比例较大,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过错比例为4:6。3、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数额。因原告提供的仅是处方笺,并非收款收据,且除2017年6月11日、12日、13日的处方笺之外,其他处方笺上“诊断”部分均为空白,仅从处方笺内容来看,无法证明其检查、用药的合理性,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诊疗费用数额不予支持,酌情认定原告宠物犬合理治疗费用为600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宠物犬医疗费600元×60%-45元=315元。对于被告辩称案涉泰迪犬在事件发生时没有犬证,该节事实与本案民事纠纷的产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1宠物犬医疗费315元。
贾艳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