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艳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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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审时财产及抚养权均处于劣势,律师介入后女方取得财产及抚养权

发布者:贾艳蕊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792人看过 举报

2020-06-11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张女士离婚,张女士于开庭前一日找到律师哭诉,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财产可以分,但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因时间仓促,女方于庭审中坚持不离婚,原告败诉。在原告二次起诉后,本所律师持调查令查得原告详细的财产信息,最终使被告的利益最大化,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案。

律师开展的工作及代理观点:

为了维护被告张女士的利益,取得应得的财产,争取到抚养权及足额的抚养费,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及争取抚养权作为案件重中之重,并据此开展了取证工作。

本律师观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件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及律师共同努力,双发同意调解协议约定:

  • 1、双方离婚
  • 2、婚生女被告张女士生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 3、原告名下公积金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xx

律师建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广,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收集财产信息,及时向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贾艳蕊律师,联系电话:15841160132;医科大学毕业。曾从事医疗相关工作,对于医学基本知识、医院和医生的工作都比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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