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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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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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洗钱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李长志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6次举报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掩饰、隐瞒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律师补充:

  “洗钱”行为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类为“自洗钱”和“第三方洗钱”。“自洗钱”即同一实施主体既从事上游犯罪获得收益,又存在后续赃款处置的行为,将“自洗钱”纳入了洗钱罪的范围,行为人就可能面临数罪并罚。洗钱罪的法律后果是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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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志律师,法学本科,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共春蓝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芜湖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