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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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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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怎么定罪

作者:李长志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1次举报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律师补充: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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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志律师,法学本科,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中共春蓝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芜湖市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