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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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作者:李长志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0次举报
2023-05-18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律师补充: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是: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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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志律师,法学本科,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共春蓝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芜湖市律师协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1340220********9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