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志律师
李长志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安徽-芜湖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8949550199

服务地区:芜湖

咨询我
09:00-21:59

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否构成诽谤罪

作者:李长志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4次举报
2023-12-11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律师补充: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


李长志律师,法学本科,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创办人,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共春蓝律师事务所联合支部委员会书记,芜湖市律师协会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1340220********9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