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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罪提前释放

发布者:周乃文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8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1年8月23日下午16时许,随身携带二包“摇头丸”(重360.2克)及行李包藏有800克“海洛因”,进入东莞常平火车站候车大厅时被当场抓获,但李某否认行李包属其所有,公安机关也未从行李包内找到任何能证明该包属李某所有的证据。

李某在审讯中承认是准备坐火车从东莞到湖南交货,但是否认800克的“K粉”属其所有,东莞市检察院均以运输毒品罪将李某刑事拘留,并指控毒品数量为摇头丸360.2克及“海洛因”800克。

如对李某的指控被法院全部采信的话,李某面临的的将可能是死刑的判决!

李某的父亲得知这个情况后,心情非常沉重,经过他的精心挑选,并多次咨询后,决定委托周乃文律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会见和阅卷,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看似铁证的证据存在着很大的的漏洞!

1.虽然李某自己供述是准备坐车到湖南,但此供述缺乏物证的证明,火车站是公共场所,到此的人并不一定就是坐车的,依法不能认定其“运输”的性质。

2.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800克“海洛因”属李某所有。

3.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才持有毒品罪(此罪为毒品犯罪中处罚最轻微的罪)。

后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时,周律师大胆改变涉嫌罪名的定性,主要提出以上三点辩护意见,经法院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几次合议讨论,本律师的三点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判定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某家人非常满意。

 周律师点评:

此案是本律师办理的一单非常成功,也很得意的刑事辩护案,案件在公安及检察院时,本律师就提出过相同意见的《法律意见书》,但侦查、公诉二部门均“执迷不悟”,均认为本案证据铁板钉钉,李某及家人当时对本律师的辩护思路亦是忐忑不安,疑惑不解,但周律师自信的执着还是坚持到了最后,并取得最好的结果。

试想,李某当时没有请律师会是怎样的判决结果呢?或是请了别的律师未确定正确的辩护思路,未提出一针见血的辩护意见,那结果又会是怎样呢?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11年8月23日下午16时许,随身携带二包“摇头丸”(重360.2克)及行李包藏有800克“海洛因”,进入东莞常平火车站候车大厅时被当场抓获,但李某否认行李包属其所有,公安机关也未从行李包内找到任何能证明该包属李某所有的证据。

李某在审讯中承认是准备坐火车从东莞到湖南交货,但是否认800克的“K粉”属其所有,东莞市检察院均以运输毒品罪将李某刑事拘留,并指控毒品数量为摇头丸360.2克及“海洛因”800克。

如对李某的指控被法院全部采信的话,李某面临的的将可能是死刑的判决!

李某的父亲得知这个情况后,心情非常沉重,经过他的精心挑选,并多次咨询后,决定委托周乃文律师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会见和阅卷,周律师敏锐地发现本案看似铁证的证据存在着很大的的漏洞!

1.虽然李某自己供述是准备坐车到湖南,但此供述缺乏物证的证明,火车站是公共场所,到此的人并不一定就是坐车的,依法不能认定其“运输”的性质。

2.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800克“海洛因”属李某所有。

3.本案应当定性为非法才持有毒品罪(此罪为毒品犯罪中处罚最轻微的罪)。

后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时,周律师大胆改变涉嫌罪名的定性,主要提出以上三点辩护意见,经法院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几次合议讨论,本律师的三点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判定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某家人非常满意。

 周律师点评:

此案是本律师办理的一单非常成功,也很得意的刑事辩护案,案件在公安及检察院时,本律师就提出过相同意见的《法律意见书》,但侦查、公诉二部门均“执迷不悟”,均认为本案证据铁板钉钉,李某及家人当时对本律师的辩护思路亦是忐忑不安,疑惑不解,但周律师自信的执着还是坚持到了最后,并取得最好的结果。

试想,李某当时没有请律师会是怎样的判决结果呢?或是请了别的律师未确定正确的辩护思路,未提出一针见血的辩护意见,那结果又会是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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