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乃文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01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熊某四川人,开摩托车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检察院建议法院判三到五年,熊某获轻判缓刑释放,判三缓三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东莞市石碣镇某某路从高埗往石龙方向(西往东方向)行驶,行经石碣镇某某路144号对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一名从西北往东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女,65岁)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1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熊某弃车逃离现场,后在现在附近被治安队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律师辩护:
熊某被抓以后,其家属委托本网律师团队周乃文律师为熊某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会见熊某,跟办案机关沟通,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书,阅卷,研究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的建议,律师制定了争取缓刑的方案,并在法庭上尽职辩护,打动法官。最终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80号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熊某四川人,开摩托车肇事逃逸,致一人死亡,检察院建议法院判三到五年,熊某获轻判缓刑释放,判三缓三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东莞市石碣镇某某路从高埗往石龙方向(西往东方向)行驶,行经石碣镇某某路144号对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一名从西北往东南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某(女,65岁)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1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熊某弃车逃离现场,后在现在附近被治安队员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律师辩护:
熊某被抓以后,其家属委托本网律师团队周乃文律师为熊某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会见熊某,跟办案机关沟通,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书,阅卷,研究证据材料,针对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的建议,律师制定了争取缓刑的方案,并在法庭上尽职辩护,打动法官。最终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法院判决: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80号判决: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2年 (优于87.22%的律师)
1次 (优于73.42%的律师)
1438分 (优于81.77%的律师)
一天内
145篇 (优于93.0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