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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者:余亿深|时间:2023年12月19日|2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2021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0日被逮捕,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胞弟被告人陈谋二的介绍下,在广东省深圳市与被告人刘某见面,商谈由刘某联系“大飞”帮陈某从香港偷运鱼胶等海产品货物进境事宜。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陈某确定“清关费”为每吨9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陈某便联系同案人陈某三(另案处理)在香港分三批次将陈某订购的鱼胶等海产品货物交由被告人刘某安排的人员接收,并由刘某安排人员通过“大飞”将海产品货物从海上偷运至广东省东莞市。随后,被告人陈某安排车辆将货物运回广东省汕尾市进行加工销售。其中,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二被告人陈汉松的指使下,跟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120件2332.8公斤走私进境的鱼胶等海产品运回广东省汕尾市。 经查证,2019年11月21日至29日,被告人陈某分三批次通过被告人某走私鱼胶等海产品货物合计24625.37公斤,经鉴定,偷逃应缴税额合计2935900.94元。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在共同走私犯罪活动中,作用突出,属于走私犯罪的积极实施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偷逃应缴税额超过250万元,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余律师接受委托后,从其所处的作用入手,为其争取认定为从犯,在有期徒刑三到十年间,争取到最轻的量刑,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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