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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郑某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

发布者:余亿深|时间:2022年01月20日|3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XX(绰号老贼),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亿深,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基本情况来自公安综合查询系统基本信息)。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且接受的投注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XX、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钟XX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郑某的量刑建议偏轻,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XX、郑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钟XX、郑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XX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钟XX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提出的被告人钟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牌6型手机、苹果牌6S型手机和苹果牌X型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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