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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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事故现场不等同肇事逃逸

作者:牛晓儒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1次举报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328民初4808号

 

原告:**,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儒,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张衡街道办事处茹楼社区张衡东路70号商务楼2-6层。

负责人:李世彬,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颐,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遵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儒,被告国寿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7359.0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13日15时38分许,**驾驶豫R****8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唐河Y002(沙线)王集乡王集街路段,超越其前同向行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两车刮撞,致**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事故车辆豫R****8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国寿财险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现为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辩称,事故发生时答辩人当时确实不知道发生事故,后来交警找过来,通过查看监控才知道发生了碰擦事故,之后,给伤者先行垫付了30000元,请求返还。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国寿财险在保险范围内先行理赔。

国寿财险辩称,1.事故发生属实,豫R****8重型仓栅式货车

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本次事故豫R****8

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驾驶员逃逸,保险免责,其公司无需赔付。

2.根据保险条款,国寿财险对**的损失享有重新核定权、免赔权。**主张的各项费用较高,存在不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扣减。3.垫付18000元需追回。4.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国寿财险对原告提供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113281202100009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无异议,称**在事故发生后驶离事故现场属于逃逸,保险免责。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国寿财险是否免责本院在认为部分进行评述。国寿财险对原告提供唐河县三森生活超市销货清单有异议,称系购买生活用品,且无发票,不应支持。本院经审查,原告购买护理垫110元,为治疗必需支持外,其余不予支持。国寿财险对原告提供外购人血白蛋白28支有异议,结合长期医嘱单仅使用3支,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长期医嘱单显示自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30日止,备用人血白蛋白,对国寿财险的异议不予支持。原告提供本院委托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和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两份司法鉴定,国寿财险有异议,称两份鉴定对原告颅脑损伤进行两次评价,应认定一处伤残,且评定误工期270日过长。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份鉴定虽属于同一部位,但属于不同性质的鉴定,应当合并定残。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即238天,对国寿财险的异议部分予以支持。国寿财险提供投保单、声明书,拟证实案涉投保为电子投保,其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称投保单签名不是其本人亲自签名。对该证据证明方向本院在认为部分进行评述。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3日15时38分许,**驾驶豫R****8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唐河Y002(沙线)王集乡王集街路段,超越其前同向行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两车刮撞,致**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遂作出第4113281202100009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受伤后被送往唐河县王集乡卫生院治疗,支出门诊费68.92元。当日转入唐河县中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等,住院1天,于2021年11月14日出院,支出医疗费3714.76元。2021年11月14日,**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颅脑损伤等,住院26天,于2021年12月10日出院,支出医疗费37897.81元,检查费252.6元。2021年12月10日,**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主要诊断为中枢性面神经麻痹等,住院42天,于2022年1月21日出院,支出医疗费54043.58元。另外**支出护理垫110元及外购药13440元,在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检查费744.91元。原告以上共住院69天,支付医疗费用110272.58元。

诉前,根据**申请,本院委托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程度及出院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该所于2022年7月10日出具[2022]临鉴字第153号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其闭合性颅脑损伤软化灶形成属十级伤残,左侧面神经麻痹属十级伤残。2.评定其被鉴定人**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支出鉴定费1300元。

诉前,根据**申请,本院委托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评定。该所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2022]精鉴字第184号司法鉴定评估意见:**颅脑损伤致九级伤残。**支出检查费716.2元及鉴定费1300元。

另查明,原告母亲徐*梅,1953年出生,生育**子在内四个子女。原告生育次女邢*哲,2006年出生,长子邢*春,2008年出生。

2021年3月30日,**为豫R****8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国寿财险进行电子投保,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垫付30000元,国寿财险给**垫付18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国寿财险辩称**在事故发生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责条款,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免责。本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主观上要求驾驶人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具有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救治伤者的意图。本案碰撞部位发生在驾驶员盲区,驾驶员难以察觉。**在交警部门找到后,查看监控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并向伤者垫付30000元,未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其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责事项,对国寿财险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的合理损失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国寿财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垫付30000元由国寿财险直接返还。

根据**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认定如下:

1.医疗费用项下:合计116238.78元。

(1)医疗费110988.78元(110272.58元+716.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450元(50元/天×69天

(3)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

2.伤残赔偿项下:合计260868.9元。

(4)误工费34105.4元(143.3元/天×238天):(5)护理费16521.6元(137.68元/天×120天(6)残疾赔偿金,①163217.12元(37094.8元/年×20年×22%)②被扶养人生活费,自第一次定残之日,原告母亲徐同梅计算12年;次女邢世哲,计算3年;长子邢年春,计算4年;原告请求28044.78元,本院予以支持;

(7)交通费1380元(20元/天×69天);

(8)精神抚慰金,原告请求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9)鉴定费2600元。

3.财产损失项下:合计800元。

(10)车辆损失800元。

 

上述费用合计377907.68元,未超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总和,由国寿财险予以赔偿。**垫付30000元由国寿财险直接返还,扣除国寿财险为**垫付医疗费18000元。综上,国寿财险再赔偿**329907.68元(377907.68元-18000元-30000元),返还**30000元。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29907.68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5元,由**负担206元,**负担3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永晓

 

书记员薛丹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