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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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作者:牛晓儒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8次举报

河南******股份有限公司、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镇平县人民法院

2022)豫1324民初1393号

原告: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县大师园东区A23#工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儒,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菲菲,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本县或本市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媒体首页刊登不少于100字的致歉声明;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公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于2019年3月份左右在原告处任职,负责公司网络运营工作。在任职期间,被告于2020年8月份开始将原告名下的天猫店铺、直播间、微信等账号内的客户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删除,转移添加至个人账户以及平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与原告及案外人李勇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的网络营销,答辩人的行为并非财产损害行为而是合伙经营行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请。

本案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原告法定代表人孙*双与被告的通话记录、公证书、被告个人的微信截图及所删除的部分微信截图、原告支付技术服务年费及天猫保证金和佣金凭证、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材料,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均提出异议,故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3日,时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孙*双(甲方)与被告李**(乙方)、李*(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经营以天猫为主的直播平台,甲方负责该项目的平台搭建、办公场地提供、学术支援;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总策划,操盘。包括日常运营,推广,营销策划,主播、主播助理、客服、后台督导等相关人员的培训;丙方负责配合策划案的执行,组织货源,组织人力以及各岗位的协调。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不得在没有得到另外两方同意后挪用资金或其他公共财物。协议有效期一年。2020年11月7日,孙*双、李**、李*签订散伙协议,决定停止合作经营并对合作的资金、实物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约定合作至此结束,不再对原本账号进行操作,李**、李*需要将“牧**旗舰店”天猫账号及“y***g”微信号于11月8日停止登陆及使用,归还于原告。资金已于11月7日结清,物资于11月10日归还原告。2020年8月22日,被告李**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公司客服号“y***g”改为被告个人的微信号“×××01”并把原告部分客户信息删除。2021年12月15日及17日,原告申请河南省南阳市宛都公证处对“牧**旗舰店”淘宝直播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宛都公证处分别出具(2021)豫宛宛证内民字第19532号和19616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3000元。2022年3月22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由孙*双变更为谷*园。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本案被告李**在与原告合作协议终止前,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客服号“y***g”改为被告个人的微信号“×××01”并把原告部分客户信息删除,该事实被告在与孙*双的通话中已予以认可,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民事权益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作为网络运营商户,其支付天猫技术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是店铺运营的必要支出,属于运营成本。天猫技术服务费为年费,是天猫商家在天猫商铺经营商品时需要按照其天猫销售额(不包含运费)的一定百分比缴纳技术服务费,年费是有条件地向商家返还。而天猫佣金是天猫商家在店铺运营过程当中完成订单交易以后天猫根据订单的交易金额(不含运费)乘以对应类目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该费用是在发生交易时产生的费用。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自2018年至2020年投入的技术服务费、天猫代扣返点、天猫佣金等基础运营成本费用15万元,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告为此支出的公证费应由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人人格权包括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以上权利共同构成了法人人格权的权利体系。原告的企业客服号是原告在商业运营过程中专属的联系方式,被告变更原告的客服号是改变原告与用户的联系方式并未变更原告的法人名称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在本县或本市的报纸或媒体首页刊登不少于100字的致歉声明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被告李**负担50元,原告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 罡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媛媛


牛晓儒,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娴熟的执业技巧。自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