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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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与A、B、C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喜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龙飞与A、B、C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初字第1123号 原告:龙X,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A,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A,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A诉被告A、A、C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2015年10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龙X诉称,A与A、A、CX分别为直系血亲间的父亲及叔叔、大伯间关系,A的祖母B因病故于2014年4月9日,遗有坐落于长春市红旗XX价值约30余万人民币的老旧私有住宅房屋90.72平方米,因A祖母生前就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该房屋遗赠给龙X(原告当时不知情,但早已实际居住该房屋),A在得知被遗赠后,请求A、A、B协助A对被遗赠房屋进行更名过户,但遭A、A、C以各种借口而变相拒绝,据上述,为XX合法财产权益,A对被龙X、龙X、B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遗赠人A所立公证遗嘱有效;判令B、B、龙永X协助原告对受遗赠房屋更名过户到原告名下,同时由A、A、B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龙X辩称,首先这个遗嘱按母亲A生前自己的解释,这个遗嘱大约立于2011年前后,立遗嘱时我本人不知情,这个遗嘱是A、母亲B还有B再婚的后老伴在场,公证时也是他们三个人在场,在公证之前我不知道有这个遗嘱的存在,A说为什么立这个遗嘱,这个房子是1985年由我父亲在西朝阳XX购买的房屋,1993年我父亲病逝,1996年我母亲再婚,他们共同居住在这个房子里,2005年西朝阳XX的房子拆迁,后买的争议房屋,这些东西都是我大哥A办的,西朝阳XX的房子一直是我父亲的名,我父亲去世后,买争议房屋时落的就是我母亲的名,到了2001年我母亲怕自己去世后,后老伴参与分割遗产,所以他立遗嘱的初衷就是怕后老伴继承遗产,遗嘱是赠A的,这个过程我不知道,公证我也不知道,公证之后我才知道的,我母亲跟我解释立遗嘱就是怕后老伴参与分割遗产,我母亲去世以后龙X拿遗嘱主张,我们按继承法的规定,应该A继承法执行,我三兄弟是法定继承人,A不是法定继承人,遗嘱公证时没有经过我们继承人,XX照继承法即使我母亲赠与也应赠与她的那部分份额,这个房屋是我父母的共同财产,我母亲无权处分我父亲的那部分的份额,我主张我应有的那部分份额, 龙X辩称,没有意见,同意龙X的请求, 龙永X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A系被继承人B的孙子,AX之子,龙X、龙X、龙永X系被继承人A的儿子,被继承人A之夫、龙X、龙X、龙永X之父、龙X之祖父B于1993年8月去世,被继承人A于2014年4月9日去世,A去世后留有一处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一套,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红旗XX,建筑面积90.72平方米,于2006年7月19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9月5日,被继承人A留有遗嘱一份,自愿决定将上述房产在去逝后,遗留给原告龙X一人继承,该遗嘱于2006年9月6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 另查明,被继承人A曾作为被拆迁人于2005年4月16日,因建设街的房屋被拆迁,得补偿款XX,527.00元,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A在长春市国安公证处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A决定在其去逝后,将房屋遗留给孙子A一人继承,故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应归龙X所有,关于龙X主张,房子是1985年由其父亲在西朝阳XX购买的房屋,1996年被继承人A再婚后共同居住在房子里,2005年西朝阳XX的房子被拆迁获得补偿后买的争议房屋,本案争议的房屋有其父生前的份额,被继承人A对此房屋的处分部分无效,并提供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此证据只证明了被继承人A曾获得过拆迁补偿款的事实,并不能当然证明被继承人A用此款购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A又没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因被继承人的丈夫于1993年去世,遗嘱中处分的房屋系被继承人A于2006年7月19日取得,其产权证书中产权人为被继承人A,权属关系明确,被继承人A有权处分其个人财产,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A2006年9月5日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二、位于长春市朝阳区红旗XX,建筑面积90.72平方米,房屋归原告AX所有, 案件受理费8,700.00元由被告A、A、B各承担2,9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D
本人原毕业于师范院校,从事教育工作十年,1989年该行从事律师工作,1990年通过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职业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维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19********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