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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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长春XX公司、B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喜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长春XX公司、王选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申字第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X,女,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XX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A,男,汉族,1959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长春XX公司(以下简称长春XX公司)、B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终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A自认其受王X父母委托为王X购买车库,对此事实A和B均无异议,但一审判决认定”A以王X的名义购买了长春XX公司的新竹花园73栋29号车库
本人原毕业于师范院校,从事教育工作十年,1989年该行从事律师工作,1990年通过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职业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维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19********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