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21民初595号
原告:A,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A,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A,女,汉族,个体业主,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