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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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喜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621民初595号
原告:A,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A,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A,女,汉族,个体业主,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董新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XX
本人原毕业于师范院校,从事教育工作十年,1989年该行从事律师工作,1990年通过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职业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维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19********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