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春律师
孙喜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1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吉林-长春专职律师执业3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喜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朝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徐某某,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00元减半收取10,0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罗 庆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XX
本人原毕业于师范院校,从事教育工作十年,1989年该行从事律师工作,1990年通过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职业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维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19********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