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朝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徐某某,男,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00元减半收取10,0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罗 庆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