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正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9日 4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苏0381民初990号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李正,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以双方可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
(此页无正文)
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
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