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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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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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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

发布者:李正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9日 4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81民初990

原告李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李正,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330日以双方可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浩

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

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雪


李正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贯标内审员,法学科班出身,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审员、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共党员。专注于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