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正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5日 5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破裂,分居多年,当事人自行起诉后,法院未判决离婚,时隔六个月后,再次自行起诉。诉讼过程中,对方就本案提供了系列证据,甚至声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因气愤等诸多原因未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充分的质证意见,且对方同时提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对外负债数万元等情况。
案件因故休庭后,当事人方委托律师介入。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和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明确提出我方观点:第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也是应该判决离婚的;第二,对方所称债务问题,因债权人系其亲属等因素在本案中不宜认定;第三,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甚至应该进行就涉案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与承办法官沟通后,法官组织了第二次开庭,本律师到庭后进一步就我方观点进行陈述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补充发表了系列质证意见。最终法官采纳我方观点,及时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