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涛律师
杨俊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7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潍坊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受两车夹击惊慌失措被轧 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发布者:杨俊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2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受两车夹击惊慌失措被轧 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案情】

2004年5月14日,于某吃过早饭,照常骑自行车赶往单位,途中经过一个交通非常繁忙的公交车站。当她骑至该公交车站时,正好有王某驾驶的箱式货运卡车由于继电器发生故障,中途熄火,停靠在公交车站以西约10米处进行修理。于某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骑行,从卡车一旁经过时,王某刚好将车修好,驾车起步,而由李某驾驶的公交车也正好向右靠行,准备进站。两车构成平行之势,将于某夹在中间。由于两车的距离较近,于某顿时惊慌失措,一不小心,自行车向左歪倒在公交车的左侧中轮下。于某被公交车的车轮碾压,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货车停在距公共汽车站10米的地方,影响了自行车正常通行和公共汽车进站,而且在起步前没有观察过往路况,直接威胁骑车人的安全,应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公共汽车向右靠行,准备进站,虽属正常情况,但李某事前发现右前方停有货车和自行车将要超越,应预见到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却轻信能够避免,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

确定责任主体的根据是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与哪个行为人的行为相关。本案被害人于某是倒在公交车的车轮下被碾压致死的,但是导致被害人倒地的原因则是由于两车的夹击,使被害人产生一种精神上的压迫感和恐惧感,惊慌失措倒地被轧。因此责任主体应是公交车一方和箱式货车一方。

于某在骑车时看到箱式货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只能从货车的左侧越过,而公交车又从于某的后面赶上来并超出,这时货车也启动了,这些都是于某无法预料到的情况,其行为并无不当,不适用过失相抵。

由于本案的责任主体是两辆机动车,所以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公交车站附近公交车、行人聚集,交通状况复杂,王某驾驶的箱式货车停放在距公交车站仅10米的地方,使附近情况更为复杂,且起步前没有观察过往路况,其行为威胁了骑车人的安全,存在过失。但是他起步时公交车并未超车,他也无法预见到公交车会在有行人临近时仍然超车,因此他的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是在明显看到了于某与前面的货车一左一右距离很近的情况下,仍然从于某的左面赶上,而且十分逼近,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于某处于夹击中的心理恐慌状态,因此公交车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公交车司机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律师提示】

三方交通事故应按照各方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分配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受两车夹击惊慌失措被轧 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案情】

2004年5月14日,于某吃过早饭,照常骑自行车赶往单位,途中经过一个交通非常繁忙的公交车站。当她骑至该公交车站时,正好有王某驾驶的箱式货运卡车由于继电器发生故障,中途熄火,停靠在公交车站以西约10米处进行修理。于某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骑行,从卡车一旁经过时,王某刚好将车修好,驾车起步,而由李某驾驶的公交车也正好向右靠行,准备进站。两车构成平行之势,将于某夹在中间。由于两车的距离较近,于某顿时惊慌失措,一不小心,自行车向左歪倒在公交车的左侧中轮下。于某被公交车的车轮碾压,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货车停在距公共汽车站10米的地方,影响了自行车正常通行和公共汽车进站,而且在起步前没有观察过往路况,直接威胁骑车人的安全,应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李某驾驶公共汽车向右靠行,准备进站,虽属正常情况,但李某事前发现右前方停有货车和自行车将要超越,应预见到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却轻信能够避免,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

确定责任主体的根据是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与哪个行为人的行为相关。本案被害人于某是倒在公交车的车轮下被碾压致死的,但是导致被害人倒地的原因则是由于两车的夹击,使被害人产生一种精神上的压迫感和恐惧感,惊慌失措倒地被轧。因此责任主体应是公交车一方和箱式货车一方。

于某在骑车时看到箱式货车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只能从货车的左侧越过,而公交车又从于某的后面赶上来并超出,这时货车也启动了,这些都是于某无法预料到的情况,其行为并无不当,不适用过失相抵。

由于本案的责任主体是两辆机动车,所以存在责任分担的问题。公交车站附近公交车、行人聚集,交通状况复杂,王某驾驶的箱式货车停放在距公交车站仅10米的地方,使附近情况更为复杂,且起步前没有观察过往路况,其行为威胁了骑车人的安全,存在过失。但是他起步时公交车并未超车,他也无法预见到公交车会在有行人临近时仍然超车,因此他的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因素,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公交车是在明显看到了于某与前面的货车一左一右距离很近的情况下,仍然从于某的左面赶上,而且十分逼近,他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于某处于夹击中的心理恐慌状态,因此公交车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公交车司机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律师提示】

三方交通事故应按照各方对交通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分配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杨俊涛律师,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民革青年联谊会副秘书长、山东轻工业职业学院双创导师、潍坊诗词学会会员,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