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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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连环转让导致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发布者:杨俊涛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3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机动车连环转让导致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9121日,车牌号为鲁GA81XX轿车将杨某撞伤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查明,该轿车登记车主为李某。于是,杨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因李某已于2009年7月25日将肇事车辆鲁GA8182号车转让给郭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李某不应承担责任,故在第一次开庭时将郭某追加为第二被告。经过一审庭审,郭某代理人辩称该车辆已经于2009年被谭某借走,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是郭某,车辆也不在郭某控制之下,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谭某本人也下落不明,无法核实。后一审法院判决郭某承担26万多元的赔偿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人接受本案当事人杨某的委托,受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上诉人杨某的代理人,庭前充分准备,二审庭审积极参加,为当事人争取了正当利益。

   二、二审庭审情况。

   二审庭审中,郭某代理人着重证明郭某不是实际车主,提供证明如下:

   1、郭某转让肇事车辆给谭某的合同一份——证明不是实际车主;

   2、谭某身份证——证明确实存在谭某身份;

   3、谭某家庭成员情况;

   4、车辆违章记录——证明车辆一直不在郭某控制之下,没有支配利益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过错责任。

   郭某提供的证据也是抓住了一审中的些漏点,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逃逸,交警部门无法查明驾驶人员;因谭某本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车辆所有、驾驶情况,所以,若郭某提供证据真实,而且被认可,则本案走向不明。

  我作为本案一审原告杨某的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其针对郭某代理人发言反驳观点如下:

1、上诉人(即郭某)提供的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并非新证据,其一审中未提供该合同,二审法院不应采用;

注:这一条是从证据规则上着手,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证据,二审不应采纳,这都是法律规定。

2、转让合同明显系伪造,一审判决书中写明该车辆是被“借走”,而非转让,所以不可能存在这份合同。

注:这是从一审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着手,我在开庭前仔细阅读了一审判决书,抓住了一审中郭某代理人辩称该车辆是被谭某“借走”这一关键。因借走和转让承担的责任差别是很大的,借走要承担过错责任,而转让就不需承担责任了(这正如李某一审不应承担责任的道理)。而郭某一审代理人在法庭上认可了“借走”这一事实,在二审中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推翻,那二审法院应当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3、退一步讲,肇事车辆两年无交强险,也没有年检,郭某有过错,其和谭某为连带责任,无需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谁、合同是否有效,郭某就应承担责任。

注:这是从法律规定上着手,车辆要想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也必须年检,既然该车辆在郭某所声称的转让时都没有交强险,说明郭某在转让时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郭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4、其查询的车辆违章记录信息无公章,真实性有异议,而且与本案无关联;

注:这是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着手,证据只有具备了“三性”才能被法院采纳,郭某提供的这份证据无交警部门公章,系单方证据,法院可能不会采纳。

5、如果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则会出现一个又一个“谭某”,此案会无休止下去,就无诚信可言了。

注:这是从逻辑、情理上着手,因为如果法院认可这份合同,让谭某承担责任,那么谭某可以说他已经和李某签一份转让合同,在出事故以前(反正签订日期也没法鉴定)车辆已经转让,那就李某承担责任。李某再说他和和江某签一份转让合同,在出事故以前车辆已经转让。。。。。这一案子就无休无止下去了,永远也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人了,而且在情理上,受害人已经遭受重创(杨某一条腿从大腿根部换了一条假腿),不可能无限期的等下去,于理于法都有据。

三、本案最终结果。

经过二审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取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杨俊涛

                                       2012-6-2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机动车连环转让导致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09121日,车牌号为鲁GA81XX轿车将杨某撞伤后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查明,该轿车登记车主为李某。于是,杨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因李某已于2009年7月25日将肇事车辆鲁GA8182号车转让给郭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及《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李某不应承担责任,故在第一次开庭时将郭某追加为第二被告。经过一审庭审,郭某代理人辩称该车辆已经于2009年被谭某借走,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是郭某,车辆也不在郭某控制之下,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谭某本人也下落不明,无法核实。后一审法院判决郭某承担26万多元的赔偿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人接受本案当事人杨某的委托,受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本案被上诉人杨某的代理人,庭前充分准备,二审庭审积极参加,为当事人争取了正当利益。

   二、二审庭审情况。

   二审庭审中,郭某代理人着重证明郭某不是实际车主,提供证明如下:

   1、郭某转让肇事车辆给谭某的合同一份——证明不是实际车主;

   2、谭某身份证——证明确实存在谭某身份;

   3、谭某家庭成员情况;

   4、车辆违章记录——证明车辆一直不在郭某控制之下,没有支配利益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过错责任。

   郭某提供的证据也是抓住了一审中的些漏点,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逃逸,交警部门无法查明驾驶人员;因谭某本人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车辆所有、驾驶情况,所以,若郭某提供证据真实,而且被认可,则本案走向不明。

  我作为本案一审原告杨某的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其针对郭某代理人发言反驳观点如下:

1、上诉人(即郭某)提供的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并非新证据,其一审中未提供该合同,二审法院不应采用;

注:这一条是从证据规则上着手,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证据,二审不应采纳,这都是法律规定。

2、转让合同明显系伪造,一审判决书中写明该车辆是被“借走”,而非转让,所以不可能存在这份合同。

注:这是从一审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着手,我在开庭前仔细阅读了一审判决书,抓住了一审中郭某代理人辩称该车辆是被谭某“借走”这一关键。因借走和转让承担的责任差别是很大的,借走要承担过错责任,而转让就不需承担责任了(这正如李某一审不应承担责任的道理)。而郭某一审代理人在法庭上认可了“借走”这一事实,在二审中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推翻,那二审法院应当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3、退一步讲,肇事车辆两年无交强险,也没有年检,郭某有过错,其和谭某为连带责任,无需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是谁、合同是否有效,郭某就应承担责任。

注:这是从法律规定上着手,车辆要想上路必须投保交强险,也必须年检,既然该车辆在郭某所声称的转让时都没有交强险,说明郭某在转让时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郭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4、其查询的车辆违章记录信息无公章,真实性有异议,而且与本案无关联;

注:这是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着手,证据只有具备了“三性”才能被法院采纳,郭某提供的这份证据无交警部门公章,系单方证据,法院可能不会采纳。

5、如果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则会出现一个又一个“谭某”,此案会无休止下去,就无诚信可言了。

注:这是从逻辑、情理上着手,因为如果法院认可这份合同,让谭某承担责任,那么谭某可以说他已经和李某签一份转让合同,在出事故以前(反正签订日期也没法鉴定)车辆已经转让,那就李某承担责任。李某再说他和和江某签一份转让合同,在出事故以前车辆已经转让。。。。。这一案子就无休无止下去了,永远也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人了,而且在情理上,受害人已经遭受重创(杨某一条腿从大腿根部换了一条假腿),不可能无限期的等下去,于理于法都有据。

三、本案最终结果。

经过二审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取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杨俊涛

                                       2012-6-28

 

杨俊涛律师,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民革青年联谊会副秘书长、山东轻工业职业学院双创导师、潍坊诗词学会会员,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