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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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养猪场的土地被认定为基本农田,在律师帮助下成功撤销责令修改通知书

发布者:杨俊涛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6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租用土地建设养猪场的土地被被告认定为基本农田,做出整改通知书,因此原告委托杨律师起诉至法院。其中,

原告诉称,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W村签订《合同》一份,W村将其村洼地承包给原告。2021 年1月5日,双方就原地块又签订《合同》一份,将承包期 限从2024年5月29日延长至2034年5月29日,原告用此地块建设养猪场。2020年7月17 H ,街道办事处在《申请报告》中加盖公章,确认W村被划定为畜禽非禁养区,原告的该选址符合要求。2021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2021年4月25日,被告又向原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认为原告擅自占用W村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故责令其5日内予以改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2020年1月1日实施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 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且,根据《县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规定,原告的选址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认定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于1999年,被告依据的该条例三十三条针对的是“基本农田”,并不包括原告选址的盐碱、涝洼地,而且,“基本农田”的概念已经被"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所取代,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3、根据2019年12月17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总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第四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是备案,没有被赋予查处职责,被告作出的通知书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租用W村土地建设养猪场,但其未办理手续。在自然资源部2021 年第一季度卫片执法中被监测为违法图斑,占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图斑面积3. 9亩,其中基本农田面积2.93亩。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认为,正当程序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作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程序正当。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必须遵循程序正当的基 本规定,包括查明事实,先取证后裁决,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本案中,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要求原告5日内退还占用的土地,势必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产生较大影响,但被告在作出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前却未对原告占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原告陈述、 申辩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 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于202142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杨俊涛律师,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共党员、民革青年联谊会副秘书长、山东轻工业职业学院双创导师、潍坊诗词学会会员,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百融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61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