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郭某与案外人郭某甲系父女关系。2025年3月,郭某甲通过某支付平台为郭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后于2026年3月续保。2026年3月底,郭某被确诊为直肠恶性肿瘤,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标准。郭某甲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却以郭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糖尿病为由,于2026年5月9日发出《理赔通知书》拒付保险金并解除合同。郭某遂委托刘国鑫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合同继续有效,并判令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辩称,健康告知中询问了糖尿病史,郭某选择“否”,系故意隐瞒;且公估报告显示郭某曾确诊2型糖尿病,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故其解除合同合法。刘国鑫律师则指出,续保合同的健康告知引用的是去年内容,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续保合同时对健康告知进行了着重提示及询问;此外,某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签订涉案合同时对健康告知义务进行着重提示及询问,对其主张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辩解不予采信。同时,某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行使合同解除权未超过三十日。法院判决:确认某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某单次重度疾病保险金10万元;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刘国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抗辩,刘律师精准切入“续保合同健康告知提示义务”及“解除权行使期限”两大核心要件。通过梳理投保流程与时间节点,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故意隐瞒”及“合法解除”的主张。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逻辑,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诉求,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理赔款,彰显了深厚的专业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