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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擅自投保的“爱”是枷锁还是保障?一场由代签引发的保单无效之争

发布者:刘国鑫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经过:一场因“不知情”引发的家庭与保险博弈

这是一起发生于夫妻之间,却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的特殊合同纠纷案。

小宋(化名,即原告)怎么也没想到,在与妻子小丽(化名,即被告一)的婚姻存续期间,小丽竟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以他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a公司(化名,即被告二)投保了一份包含“身故赔偿”条款的人身保险。这份保单自2015年起生效,小丽已连续缴纳了9年保费,累计金额高达56,268元。

直到2024年4月,小宋偶然得知此事。他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因为在投保单上,“被保险人”一栏的签字并非他本人所写,他对此完全不知情。

在刘国鑫律师(即原告代理律师)的代理下,小宋将小丽及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刘律师的核心逻辑非常清晰: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无效。既然小宋从未签字,也未追认,这份“爱的保障”实则是违法的枷锁。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则辩称,虽然现在小宋说不知情,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多年,小丽交了9年保费,小宋不可能不知道,且投保单上有签字,合同应属有效。

2. 判决结果:法律重于“常理”,保单被判无效

经过河北省某基层人民法院和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给出了明确的判决:

·核心判决: 确认被告小丽与被告某人寿保险a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采纳了刘国鑫律师的观点。虽然保险公司声称常理小宋应该知情,但法律要求的是被保险人同意。在笔迹鉴定环节,保险公司拒绝申请鉴定以证明签名是小宋所写,也无法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小宋同意投保。因此,证据不足,推定为小宋不知情。

·责任承担: 案件受理费由某人寿保险a公司负担。

3. 案件心得:专业律师是打破“霸王条款”与“经验主义”的利刃

这起案件看似是家庭琐事,实则揭示了保险法中一个极其严肃的原则:人的生命权不可被他人擅自定价。

1.常理不敌法律: 保险公司试图用夫妻共同生活、交费9这种生活常理来推定知情,但在法律面前,程序正义(被保险人亲笔签字或明确授权)才是硬道理。一旦缺失,合同即刻归零。

2.举证责任的博弈: 这是本案的关键胜负手。面对保险公司拿出的回访录音等间接证据,刘国鑫律师精准地抓住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漏洞。当保险公司无法证明签名是原告本人所签,且拒绝申请笔迹鉴定时,败诉就成了必然。

3.律师的重要性: 如果没有刘国鑫律师对《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死磕,以及对证据链的严密拆解,小宋很可能因为夫妻关系长期缴费这些情感和时间因素,被迫接受这份违背他意愿的保单,甚至在未来发生极端情况时,陷入理赔纠纷的泥潭。


保险是爱与责任,但这份责任的前提是“知情同意”。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签字这一步,绝不能代劳,也绝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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