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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廊坊市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国鑫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与被告廊坊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廊坊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68400元(自2017年10月1日暂计至2018年6月6日,共逾期248天)及利息(自2018年6月7日起至逾期交房违约金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27161元(逾期日期自2018年12月5日计算至今);三、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霸州市城区,合同总价款为XXX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0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签订后,至,2018年6月7日被告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由原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霸州市房屋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122.15平方米,总价款XXX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交付。同时,合同第九条关于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2项处理:1、……;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017年2月13日,上述合同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被告为其出具发票。2018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入伙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违反约定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即买受人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自2018年6月7日起至逾期交房违约金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2716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廊坊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逾期交房违约金168399.93元。
二、被告廊坊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271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670元,由被告廊坊市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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