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下班路上被撞身亡,其亲属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两种赔偿
事发经过:2015年1月19日4时55分,在通州区张台路11公里处,宿某某驾驶牌照为京PUXXXX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适有朱某某下班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轻型厢式货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朱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宿某某、朱某某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朱某某的亲属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要求处理相关赔偿事宜。
本案存在的法律关系
一、由于朱某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被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本案首先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保险进行赔偿。
二、根据法律规定朱某某系因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也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案件处理过程分析
本律师向朱某某的亲属分析,因为朱某某工作的单位非常正规,为员工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现在出现工伤事故,单位为朱某某认定比较积极,被认定为工伤应该问题不大,因此工伤这一块没有必要聘请律师了。本律师主要为朱某某的亲属代理交通事故赔偿,后将本案起诉至。
案件结果
关于朱某某的工伤赔偿,因用人单位积极认定工伤,不用经过诉讼,最终工伤保险支付朱某某亲属65万元的赔偿金。关于交通事故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朱某某亲属三十多万元,该赔偿金保险公司当时已经支付给朱某某亲属,判决肇事司机宿某某赔偿三十多万元,现宿某某的赔偿金仍在执行中。
本案对律师的启示
由于本案朱某某在正规的公司工作,用人单位因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赔偿金不用用人单位支付,相对减轻本案的难度,如果本案属于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本案的难度一定会陡然增加。
王本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