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负责赔偿
事发经过:2007年10月份左某某经朋友介绍在北京某某滤清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双方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由于被告公司规模较小,左某某工作主要为生产、送货,也兼干其他杂务。2008年5月8日,左某某工作中拆房时从房顶摔下,后被送往积水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于同年5月21日出院回家静养治疗。2011年4月25日左某某到积水潭医院将体内固定金属物取出,于4月29日出院,左某某受伤后两次住院医疗费均由左某某支付,左某某病愈后,对于左某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左某某经家人介绍,与本律师见面,要求代理。
本案应从哪方面下手,从而更顺畅获得赔偿
本律师接受本案后为左某某作如下分析:
一、因为左某某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
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左某某受伤构成工伤,但如果用人单位否认,需要经过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然后才能往下进行认定工伤等程序;第二种为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即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左某某为雇员,用人单位为雇主,在进行雇佣劳动时发生意外,左某某的损失由雇主承担,该种情形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二、经过分析上述两种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工伤程序多繁杂,
时间太长,最终建议选择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直接到法院起诉; 三、另外,一般实践中,一般进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赔偿的数额相对来说比工伤要高。
案件代理中的演变过程
本案起诉到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后,左某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用人单位经审查衡量左某某的证据,认为案件证据充分,后双方和解,左某某获得了较为理想的赔偿金。
王本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