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这只是对财产的约定,也就是说婚前协议对财产的相关约定一般是有效的,不包括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婚前协议是否有效,那要看你们约定的是什么事项。婚前协议是否需要公证这看你们双方的意思,并不是说不公证协议就不生效,只不过公证的协议效力最高,只要没有相关的证据来推翻公证的协议,法院一般会把公证的协议做为证据使用。建议男女双方奔着以结婚为目的,好好生活的心态结婚而不是一纸协议来约束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前协议的签订一定要慎重,以免最后分手的时候使自己损失惨重。
二、夫妻婚后协议财产约定的性质与效力
原告A与被告B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被告B带有婚前一子女陈某,三方共同组建一个家庭,2009年双方购买一宅基地准备建造楼房。2011年双方签订一协议,其中协议的第三条约定房屋建成后产权分为三份,三个人各占1/3;第四条约定A与B死亡后该楼房由陈某及A与B婚后生育的子女共同继承。2011年房屋建成三层并装修入住,后来原被告一直发生争吵,201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的第三条、第四条。
法院判决:对于该协议第三条、第四条中属于A的份额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该协议属于夫妻婚后财产的约定,协议第三条属于赠与、第四条属于遗嘱。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可以得出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但并不包括可以约定归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所有。因此第三条的约定属于A与B将夫妻共同的财产无偿让与第三人所有,该约定属于赠与行为。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因此第四条的约定为遗嘱的性质。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的规定可以知道,赠与的房屋应当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原告A在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到陈某名下的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能撤销属于其自己的份额也就是原告只能撤销50%的份额。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有的人疑问,根据该条的规定原告超过了一年的撤销权了,原告A已经不能撤销该赠与合同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该条撤销权一年的时效只适用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赠与合同不属于上述第54条的规定,因此不能依据第55条的时间受到限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只要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就有可能撤销。因此本案原告行使撤销权并没有超过时效。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夫妻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共同所立的遗嘱,遗嘱也只有在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因为原被告尚未死亡,因此该遗嘱尚未生效,原告A可以撤销该遗嘱,但是也只能撤销属于自己份额的遗嘱,也就是原告可以撤销50%的份额。
综上夫妻婚前婚后签订协议对财产的处理也只能处理夫妻双方的财产,对家庭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能协议处理,即使签订有协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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