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代理一个案件是当事人个人和甲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施工的过程中由于图纸的变更增加了一部分工程量,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变更协议,也没有就增加的工程量出具书面的合同,只是在工程结束后有个工程的明细清单及每天的工资清单,上面有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名称但是法定代表人并没有签字,最后有涉案合同的代表人签字确认。经过研究围殴认为该案应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由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我就亲自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的所有档案信息,在详细查看档案信息时发现一个细节,就是在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期间公司有一段时间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责任,法定代表人的儿子为唯一股东,因此就将该一人股东乙也列为被告。庭审期间法定代表人最初不认可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也不认可是他签订字,经过我们举证、质证环环相扣,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外增加 的工程量是由我方当事人施工的,该部分劳务费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乙方作为涉案债务形成期间的唯一股东在不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应当对该笔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该公司最初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在涉案债务形成期间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股东就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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