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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一般怎么判,与赌博罪的区别

作者:穆倩倩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39次举报

开设赌场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赌博罪

    

前言

前段时间办理一起开设赌场罪,当事人在家设了一个棋牌室,里面有两张麻将桌和一桌斗地主,从中获利30多万,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定的罪名为“开设赌场罪”,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到审查起诉阶段经过阅卷,认为该案更符合赌博罪,后经过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官以赌博罪进行起诉。

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在量刑上有很大的区别,赌博罪最高量刑也是三年以下,但是开设赌场罪就不一样的,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因此能把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变更为赌博罪,首先就在量刑上跟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低幅度。其次再和当事人沟积极通退赃,认罪认罚,并努力做好承办检察官沟通工作,最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1-2年。

辩护要点:

1.赌头(组织者)参与程度上的差异。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2.赌博规模标准上的差异。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3条规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而开设赌场是指出于经营目的开设或者管理用于赌博的场所。两种行为在行为对象的规模上往往存在明显差异,聚众赌博在行为对象人数上的要求是3人,而开设赌场在行为对象的人数上往往远远不止3人,甚至是不特定的公众。具体而言,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成员相对固定,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从本案查实的情况看,赌博的场所为租赁房屋的客厅,面积较小,赌博工具只有两张麻将桌,参赌人员比较固定,均为本村村民,本案被告人也为本村村民,他们相互之间比较熟悉,而开设赌场罪则要求赌场具备一定规模,参赌人员是不特定的,因此,从赌博规模上,本案不符合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场地和人员条件。

3.赌博场所固定程度上的差异。聚众赌博的赌博场所通常不固定,既可以是在行为人的家中,也可以是在临时租赁场所,还可以是在所借用他人的房屋内,甚至是不断变换场所进行;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是固定的处所。

4.持续时间标准上差异。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即大多数属于临时纠集而为之,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通常需要重新组织;而开设赌场则一般具有稳定性、持续性。

5.公开性标准上的差异。聚众赌博通常具有一定的秘密性,即通常是基于人际关系资源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因而知晓范围较窄;而开设赌场通常具有公开性或者半公开性,即因为所参与人员规模较大,甚至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开放,所以其赌博活动甚至赌博地点等具体情况通常会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所知晓。

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和涉嫌罪名的对比分析,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更符合构成赌博犯罪,希望贵院能审查事实及相关证据,公平、客观、公正的予以认定。

结束语

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将该案定性为赌博罪。在刑事案件中,建议各位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以争取为嫌疑人取得最佳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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