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1、 探望权行使前提
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是父母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均与子女共同生活,不需要法律另行规定探望问题。只有当未成年的父母离婚,才需要明确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 探望权的主体
我国婚姻法中探望权的主体被严格地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即有权行使探望权的主体仅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任何人均无此法定权利。
3、 探望权的实现需要另一方当事人协助
探望权行使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不得妨碍探望权的行使。
4、 探望权的行使不受抚养费是否给付等条件限制
探望权的行使不以抚养费的给付为前提,与父母是否再婚、是否再生育其他子女均没有联系。
5、 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即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不放弃权利,便享有这种与直接抚养权同时相对应成立的探望权。
对于探望权的行使,其行使方式及时间以当事人的协议优先,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6、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有看望式及逗留式等方式。看望式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逗留式探望,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这种方式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在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应考虑子女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形。
7、 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
探望的时间与方式一经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但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并非一经确定即再也不可改变。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法律所规定的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并非永久性地剥夺探望权,待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如所患疾病痊愈、不良习性完全改正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8、 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的行使因为涉及人身权的问题,不宜直接予以强制执行。虽然不能对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但对于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一方,仍然可以采取相应的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如对阻挠、拒绝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可以通过批评教育促其改正;对经常无故妨碍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在有利于子女成长和对方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藏匿子女、拒不中心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暴力妨害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对未成年子女予以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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