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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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

发布者:葛牧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1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住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葛牧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诉刑诉〔201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霓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葛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理财、低价购房、优惠置换新车为名,骗取胡某超等20余人钱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3246万余元,用于其个人挥霍、偿还债务和利息,案发时尚有被害人曹某等11人的638万余元未归还。具体如下:

1.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额利息和赠送手机等礼品为诱饵,用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的方式,先后骗得被害人曹某夫妇67.56万元、王某1101.61万元、蒋某1夫妇16万余元、张某149.91万元、孙某30万元、陈某芳25万元、王某丽夫妇及陆某纲45.53万元、张某萍110万元、张某260万元、樊某16.14万元。

2.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以能拿到低价房源为名,分别骗取张某170万元、毛某42万余元。

3.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以优惠置换新车为名,将蒋某2的小轿车开走后卖掉,所得款项5万元全部占为己有。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某,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理财、低价购房、低价置换新车为名,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3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考虑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负债累累且没有劳动收入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编造投资理财、低价购房、优惠置换新车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曹某、王某1、蒋某1、胡某超等二十余人向其“出借”和交付钱款共计324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债务和利息等,期间归还部分“本金、利息”,至案发时骗取被害人曹某、蒋某1、张某1等人7848447.53元。具体如下:

1.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某编造投资理财获取高额利润的虚假事由,以赠送高端手机和旅游等为诱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曹某、王某2夫妇675637.24元,王某11016101.71元,蒋某1、蒋某2夫妇160435.48元,张某1499164.93元,孙某300000元,陈某芳250000元,王某丽夫妇及陆某纲455346.17元、张某萍1100000元,张某2600000元,樊某1614556元。

2.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谎称其能拿到低价房源,骗取被害人张某1向其交付“购房款”700000元,骗取被害人毛某向其交付“购房款”427206元。

3.2017年底,被告人刘某谎称其有优惠置换新车的名额,骗取被害人蒋某2将轿车交给其置换,之后将轿车转卖给他人,骗取转让价款5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张某2、樊某、张某1、毛某、蒋某2等人的陈述及报案记录,证人刘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记录、车辆转移登记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厦门润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被告人刘某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理财、低价购房、低价置换新车等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7848447.5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诈骗事实及罪名均成立,但起诉书将骗取被害人樊某161.4万余元笔误为16.14万余元,致计算的诈骗总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止2030年6月10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退赔清单)。

 

葛牧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诉讼法法学硕士研究生!办案细致,擅长出奇制胜,文笔极好,可迅速起草各类诉讼与非讼文书,有效帮助客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20********2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