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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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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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者:任婷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3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诉称

谷XX上诉请求: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2018)甘0102民初1126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由白XX返还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房屋。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房屋是谷XX承租的公租房,并非谷XX自己所有,应房管部门要求,谷XX需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并交还房屋,谷XX自身房屋使用权面临消失,基于谷XX原有的房屋使用权而让由白XX暂住至有其他住址时止的法律依据已发生变化,一审法院作出驳回谷XX诉讼请求的判决不仅侵害了谷XX权利,也严重侵害了房产所有权人的权利。白XX享有离婚居住权是出于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困难一方的帮助,但居住权在离婚诉讼案中也应遵循合理原则,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夫妻离婚后的生活困难方,本案中谷XX与白XX名下都无房产,谷XX自身也生活困难,在此情况下,仍判令谷XX对白XX提供帮助与立法本身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相悖。且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综上所述,白XX继续居住在谷XX承租的涉案房屋的条件已不具备,如继续居住会极大地损害房屋所有权人即兰州市岗房管所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驳回谷XX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损害了谷XX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谷XX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白XX辩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涉案房屋就是白XX现在**直居住的房屋,是谷XX承租的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作为承租人的谷XX无权要求白XX向其返还该租住房屋,谷XX主体身份不适格。虽涉案房屋系谷XX婚前租赁的直管公租房,但在离婚诉讼一审判决中法院考虑谷XX与白XX各自的情况,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判决由白XX继续居住**有其他住所时止,离婚诉讼二审判决维持原,现谷XX无证据证明白XX有其他住所,故谷XX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应予驳回。

谷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白XX返还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的房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谷XX、白XX于2004年11月24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谷XX于2015年1月21日、2015年12月1日,分别起诉要求与白XX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谷XX又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白XX离婚。谷XX、白XX于2014年7月10日分居至今。谷XX婚前承租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市直管住宅房屋一套,谷XX婚后购得甘A×××**黑豹轻型普通客车一辆,双方均述再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2017年5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甘01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准予原告谷XX、被告白XX离婚;二、原告谷XX名下甘A×××**黑豹轻型普通客车一辆归原告谷XX所;**、被告白XX在谷XX承租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屋居住**有其它住所时止止。”宣判后,白XX不服,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甘01民终20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谷XX、白XX原系夫妻关系,虽然涉案房屋系谷XX婚前租赁的直管公房,但是在本院的一审判决中,考虑谷XX、白XX各自的状况,从保护妇女的角,判决由白XX在谷XX承租的涉案房屋居住**有其它住所时止所时止,二审法院亦维持了。现谷XX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白XX有其它住所,故谷XX要求白XX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谷XX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谷XX承担。

二审中,谷XX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两份证据:1.2019年5月16日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东岗房管所发出的红山根西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催告函一份,证明由于白XX原因谷XX一直未办理安置协议;2.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谷XX自身生活困难,并无固定住所。白XX二审中没有提交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白XX对谷XX提交的前述两份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催告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照片打印件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核认为,催告函虽系房管部门出具,但与本案所涉返还原物纠纷无关,且不能证明由于白XX居住原因致使谷XX不能办理安置协议,故不作为二审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采信;而照片打印件不能确认形成时间,仅从照片内容也无法反映是否谷XX本人实际居住,故对该份证据亦不作为本案二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XX占有涉案房屋有已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属于合法占有,且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的,白XX有权在涉案房屋居住**有其他住所时止住所时止,现谷XX基于其是案涉房屋承租人为由,既然提出白XX继续占有房屋的事实依,就应当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白XX已有其他住所等情形而不具备继续使用涉案房屋的条件房屋的条件。但直至本案二审举证期限届满的期间,谷XX除了单方陈述外,并未针对其主张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谷XX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谷XX认为白XX应返还涉案房屋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驳回谷XX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谷XX上诉认为在其生活同样存在困难的情形下判令谷XX对白XX继续提供帮助与立法精神相悖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谷XX与白XX因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承担对白XX提供案涉公租房的帮助是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谷XX在本案中对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所提的异议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在本案中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谷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婷婷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工作态度严谨,为人亲和有耐心。执业期间处理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