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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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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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发布者:任婷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2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9,610元、利息35,258.4元,共计184,86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5年,原告有一张499,980元的支票,被告称可以帮忙提现,被告拿走支票后一直未给原告相应的现金,后原告找被告要钱,被告说资金紧张又向原告借钱,被告共计从原告处借款286,910元,2016年9月1日还款22,000元,11月3日还款50,000元,2018年4月17日还款65,000元,至今欠款146,91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徐XX在法院与其的电话联系中口头辩称,承认欠条是其给原告所打。但是双方是合作关系,双方曾口头约定在一起合作的款项,原告诉称的第一笔钱是购买仪器的钱,后投放给了医院。被告于2019年8月左右以转账的形式归还原告杜XX22,000元。

本院查明

杜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银行交易明细、移动营业厅缴费发票、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为证据。本院对杜XX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杜XX与徐XX经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3月6日,徐XX向杜XX出具欠条一张:“今欠杜XX(身份证:XXX××××××××)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玖佰元整(146910元)(此款项中贰万元待清对。还清此款时按XX银行贷款利息结清)”,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审理中,原告将诉请中的利息35258.4元变更为20945.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被告在原告索要后,未按照所出具的欠条款项进行还款,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还款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146,910元,被告徐XX虽辩称其在2019年8月左右曾归还杜XX22,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20,945.4元,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的内容,被告对银行利息约定按照XX银行贷款利息结清,故原告主张的利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双方系合作关系的辩解,根据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载明部分款项为借款,部分款项有利润分成款,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给原告杜XX欠款146,910元及利息20,945.4元,共计167,855.4元。

任婷婷律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工作态度严谨,为人亲和有耐心。执业期间处理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