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春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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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酒后砸汽车损毁公私财物,涉嫌寻衅滋事罪,最终帮助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者:林春光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34222310分,被告人寇某酒后为发泄情绪,无故对小区内的四辆汽车进行踢打,导致车辆损坏。经淄博高新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4495元。案发后,寇某已超额赔偿车主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寇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考虑到寇某系酒后一时冲动所为,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相应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寇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寇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寇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中,律师在辩护时综合考虑了被告人寇某的犯罪动机、行为后果以及事后的补救措施。寇某酒后发泄情绪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其事后的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的行为,显示了其悔罪态度和对行为后果的负责。律师还特别指出,寇某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条件,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法院对寇某的免于刑事处罚。

此案提醒公众,酒后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任何时候都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同时,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受害人的伤害,以期获得法律的宽大处理。

林春光,现任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70后律师,年富力强,多年的职业经历锻造了娴熟的执业技能,熟悉当地法律执业环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3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