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春光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30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于某2024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尚某被拘留。尚某被指控参与由王某组织的诈骗团伙,该团伙利用虚假的虚拟币投资平,通过操控平台涨跌和控制提取虚拟币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尚某在团伙中主要负责前期引流和日常后勤工作。
判决结果:尚某被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尚某被认定为从犯,因为他主要负责的是引流和后勤工作,并非直接参与诈骗操作的核心环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律师以下辩护要素:
1. 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没有直接参与诈骗的核心操作。
2. 尚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犯罪记录。
3. 尚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
4. 尚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
律师点评:作为尚某的辩护人,律师在辩护中强调了以下几点:
1.从犯地位:尚某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他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诈骗行为的实施中,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坦白情节:尚某在被捕后能够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调查,这在法律上被视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3.认罪认罚:尚某明确表示认罪,并接受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4.积极退赃:尚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表现出了积极的悔改表现和补偿愿望。
5.适用缓刑的社会条件:尚某有固定的居住地和稳定的家庭关系,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最终,法院接受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结合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