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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责任划分

作者:谢玉洁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544次举报

一、鉴定内容

一般而言,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会对这样一些内容进行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二、医疗过错责任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错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三、特殊情况

1、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2、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突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如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四、医疗事故鉴定书

1、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次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

2、此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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