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除皱针致死案,谢玉洁律师结合自己18年医疗损害纠纷代理经验,谈谈她对这起案件的几点看法。
案件回顾
唐某系长春市朝阳区某美容瘦身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2024年8月7日,50岁的邱某在该瘦身馆接受除皱针注射服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唐某曾回复“额头我打的都是0.5,加量打的”“眼角和额头位置要分开打,这次一起打了”等内容
。此后邱某出现头晕、视物重影、吞咽困难等症状,多次就医均被诊断为肉毒中毒。8月21日唐某陪同邱某住院治疗,8月23日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月2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对唐某非法行医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邱某家属随后提起民事诉讼,长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8万余元
。
谢玉洁律师的看法
看法一:刑事不立案不等于民事不担责,这是本案最具警示意义的一点
谢玉洁律师在18年执业中处理了大量医疗损害纠纷,她认为这起案件首先需要厘清一个关键问题:为什么警方不予立案,法院却判决赔偿90余万元?
原因在于刑事与民事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警方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是因为死后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对邱某血液进行肉毒素检测,从刑事“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看,证据链存在缺口
。但民事诉讼实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依据微信聊天记录、病历诊断(多次诊断为肉毒中毒)、唐某陪同就医等事实,认定唐某为邱某使用过量美容产品的侵权行为,可确认唐某对邱某的死亡具有过错,也可确认邱某的死亡与唐某使用过量美容产品具有因果关系
。
谢玉洁律师强调,这个区分在实践中极为重要。她在代理长春本地医疗损害案件时,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刑事立案受阻后就放弃维权的情况。刑事程序走不通,不等于民事索赔就没有希望。 本案中,邱某家属正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了权益救济,法院最终判赔的90.8万余元中,包括死亡赔偿金783140元、丧葬费492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2680.34元、鉴定费23000元
。
看法二: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
谢玉洁律师凭借18年执业经验,在医疗损害纠纷领域形成了独到的办案思路。她认为这起案件在证据运用方面极具参考价值,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本案中,唐某在微信中明确回复“额头我打的都是0.5,加量打的”,这一表述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唐某对过量使用美容产品的自认,直接构成了过错认定的关键证据
。此外,当邱某反映“手无力、头昏沉、看东西重影、眼睛睁不开,有点害怕”时,唐某回复“别害怕”,并让邱某“继续热喷面部,连续三天”,这一回应被法院认定为唐某在明知邱某出现严重不适症状后未能及时建议就医、延误治疗的关键证据
。
谢玉洁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与医美机构的每一次微信沟通,都可能是将来维权时最有力的证据。 不要因为聊天记录“不够正式”就疏于保存,恰恰是这些日常沟通中不经意的表述,往往能锁定对方的关键过错。她在代理医美损害案件时,始终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体系中的“第一梯队”来对待,因为这类证据具有即时性、原始性和自认性,证明力往往高于事后补记的病历和当事人陈述。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唐某在陪同邱某到长春某医院住院治疗时,在ICU危重症知情同意书等需患者或患方代表签字处签名,与患者关系处写有“姐妹”
。谢玉洁律师分析认为,唐某的陪同就医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对损害后果的“事后确认”,进一步强化了因果关系的认定。但法院同时认定,唐某拖延至邱某病情危重时才通知家属,违反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看法三:高度盖然性规则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谢玉洁律师认为,本案最具专业价值的看点在于法院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运用。由于死后变化等客观原因,无法对邱某血液进行肉毒素检测,这意味着缺乏“直接”的医学检测证据来证明死亡与注射肉毒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法院并未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依据以下间接证据链条完成了因果关系的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中唐某自认“加量打的”;多家医院病历中多次诊断为肉毒中毒;唐某陪同就医且在病历中作为受托人签字;邱某在注射后短期内即出现典型肉毒中毒症状。
谢玉洁律师指出,当事人往往觉得“没有检测报告就没法告”,而有经验的律师知道如何用间接证据搭建证明体系。 她在代理长春本地一起切眉手术损害案时,也运用了类似的办案思路。在该案中,她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医美门诊部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门诊部按80%的比例予以赔偿并退还全部手术费用。谢玉洁律师在代理该案时,不仅关注鉴定结论本身,还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充分质证,申请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确保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得到最大化。
看法四:肉毒毒素的药品属性决定了生活美容机构注射即为违法
谢玉洁律师指出,这起案件还暴露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肉毒毒素作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其经营和使用受到严格管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销售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向个人零售
。唐某经营的美容瘦身馆属于生活美容机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获取肉毒毒素的渠道本身就可能违法。
谢玉洁律师强调,生活美容机构开展医美注射,民事赔偿不因刑事不立案而免除。她在多年社区普法中反复向居民强调一个观点:不要因为“便宜”或“熟人介绍”就放弃对执业资质的核查。 医美服务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是注册医师。本案中,唐某既无行医资格,也未询问邱某过敏史、未做皮试,还擅自加大剂量,多重违规叠加最终酿成悲剧。
谢玉洁律师给消费者的建议
第一,核资质,守住第一道防线。 在接受任何医美服务前,务必核验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操作人员的医师执业资质。普通美容瘦身馆、美甲店、美容院等不具备医美资质的场所,无论宣传多么诱人,都不能接受其提供的注射、微创等医疗美容服务。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消费者到无资质场所接受注射,药品来源本身就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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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留证据,微信记录至关重要。 与医美机构的每一次微信沟通、每一条语音消息,都可能成为将来维权时最有力的证据。所有沟通尽量走微信文字和语音,不要仅用电话口头沟通,因为微信聊天记录是法律认可的电子证据。本案中唐某“加量打的”这一句聊天记录,直接成为法院认定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
第三,及时就医,切勿轻信“过段时间就好了”。 注射肉毒毒素后如出现头晕、视物重影、吞咽困难等异常症状,应立即前往正规医院就诊,并明确告知医生注射史。本案中唐某作为无资质人员,不仅未及时建议邱某就医,反而以“过段时间就好了”“别害怕”等说辞安抚,导致治疗延误。
第四,找对律师,刑事不立案也有民事救济路径。 医美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律的交叉领域,选择律师时应关注其是否具备医学研判能力以及处理复杂证据链条的实务经验。谢玉洁律师深耕长春本地司法环境多年,熟悉本地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要求和裁判倾向,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从证据固定、鉴定申请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如果你正面临医美纠纷,可以联系谢玉洁律师进行初步咨询。
